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秋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田鹏磊(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新大洲本田150型两轮摩托车。经查证,该摩托车系被害人王x于2010年6月22日夜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赃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0一一年九月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