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X街X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黄某塞克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58元。破案后已追回该车退回被害人。
2、201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许昌市九中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桔黄某追风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98元。被盗车辆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自肥。
3、200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路北“妈妈好孩子”商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查某某的黑色跑狼牌二四型折叠自行车一辆,价值334元。被盗车辆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自肥。
4、2009年11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许昌市X街尊博酒吧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的粉红色折叠自行车一辆,价值252元。被盗车辆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自肥。
5、200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福星旅社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832元。被盗车辆被告人吕某某销赃后自肥。
6、200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吕某某在许昌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前西侧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绿色健王某二六型自行车一辆,价值380元。被盗车辆被告人销赃自肥。
诉讼中,被告人吕某某已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廖某某、查某某、赵某、王某某、陈某陈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文件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物价鉴定、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某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7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并已经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