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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夏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忠胜运输有限公司、王某丁及原审被告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苗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乙,男,汉族,1992年9月14日,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夏某丙,系夏某乙之父,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天平,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忠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宴家工业园区G1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城镇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夏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忠胜运输有限公司、王某丁及原审被告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夏某乙因交通事故所致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交通费3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660元等共计x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渝x号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某险限额内赔偿x元,被上诉人重庆市忠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x元,上诉人王某甲赔偿4000元,限2009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夏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夏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夏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重新鉴定费用1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泽端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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