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22时许,商丘市公安局闫集派出所所长李平带领民警严乐接110指派,到商丘市睢阳区X国道银河棉业门口出警,在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盘查时,张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严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严乐右股中上段前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X的陈述,证人蒋XX、郭XX、李X、侯XX、胡XX的证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