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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衡山县支行与曹某某、邓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住所地:衡山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以与两被执行人有其他纠纷尚待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公证处(2005)湘山证字第X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爱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打印责任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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