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村。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