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女,52岁。
委托代理人尹连生,系郑州市X街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男,51岁。
委托代理人苗富贵,系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000元和承包荒山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为由,要求本院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经本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相关财产已进行了分割,但涉及原、被告离婚之前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的分配和调整应由原、被告双方持本院判决书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