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19XX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某股份公司干部,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某派出所(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薛某某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