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人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请人孙某乙请求宣告王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某丁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乙党与被申请人王某丁于199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3日王某丁外出,经申请人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乙党于2001年因病死亡,至今已超过10年。现申请人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为了申请人能够更好的生活、学习,故申请宣告王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原住(略),与申请人孙某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某丁与申请人之父孙某乙党于199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孙某乙,孙某乙党于2001年因病死亡。王某丁因有精神病于2000年4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距今已11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丁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丁于2000年4月23日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离家外出已11年有余,该事实有鲁山县公安局张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且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但仍下落不明,据此本院对王某丁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贡恩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