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2639-X号
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湖南环海(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1元,减半收取4561元,财产保全费3200元,共计7761元,由原告湖南大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标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