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龙,新乡市红旗区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甲、原审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