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思胜,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