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