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XX局,住所地本市XX路。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X,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西安市XX屋,住所地本市XX路。
申请人西安市XX局因被申请人西安市XX屋拒绝履行(X)XX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XX局作出的XXX令字【XX】第XX号责令改正决定书、XXX罚告字【XX】第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XX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西安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不成立,程序违法,依法应不予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立案执行(X)XX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宋宏凯
审判员王某玲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郭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