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左佳,湖南锐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临
人民陪审员陈文某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