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某甲。
原审被告白某乙。
原审被告白某丙。
原审被告白某丁。
原审被告白某戊。
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白某己,女,生于1991年2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诉人,系上诉人次女。
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原审原告白某、白某己为分割共同财产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与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亭、原审原告白某己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给上诉人梁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