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沈阳市沈河区X街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沈阳建筑工程学院退休人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二段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镇X村十一组X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邢某乙与被上诉人邢某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邢某乙擅自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邢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王大鹏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