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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乙与被上诉人邢某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上诉人邢某乙与被上诉人邢某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沈阳市沈河区X街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沈阳建筑工程学院退休人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二段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X镇X村十一组X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邢某乙与被上诉人邢某丙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邢某乙擅自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邢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王大鹏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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