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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晋开集团公司原开化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某,女。

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因与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开封市劳动仲裁院(2010)汴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该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顺民初字第X号裁定驳回了三丰公司的起诉。三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三丰公司与秦某某争议的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依此作出的(2010)汴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应当属于一裁终局式裁决,任何一方不服该裁决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三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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