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晋开集团公司原开化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明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某,女。
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因与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诉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开封市劳动仲裁院(2010)汴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该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顺民初字第X号裁定驳回了三丰公司的起诉。三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三丰公司与秦某某争议的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依此作出的(2010)汴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应当属于一裁终局式裁决,任何一方不服该裁决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三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