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熊某某。
郭某某与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