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被告邹某某。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某某和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邹某某和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