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宋xx离婚;
二、婚生女宋菊霞(现年16岁)、胡海英(现年9岁)随被告宋xx生活至成年,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