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道空港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少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1]长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一案,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