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潘某某(化名),男,38岁,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化名)与被告潘某某(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化名)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化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化名)负担。
审判员魏再永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