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XX,男。
被执行人王XX,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岳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50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下落不明,201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8日到庭后约期在2011年12月18付款,逾期后王XX又无音信,致使本案无法执结。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于2011年8月6月冻结了王XX的工资,执行中又于2012年2月5日续冻结了王XX的工资,所冻结的工资不足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