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2000年7月28日被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15日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2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6月11日巨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濮阳市公安局管辖。同日濮阳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2000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李X民(已判刑)等人在濮阳县X镇东基黄某上,以每盒170元的价格将40盒杜冷丁卖给潘X俊、白X波(均已判刑)等人。
2000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X民、于X久等人开车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园内,以每盒155元的价格将45盒杜冷丁卖给潘X俊、白X波等人。
2010年1-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山东省巨野县五里墩菜市场附近的出租房内,先后7次将7小包少量冰毒卖给陈X安、陈X刚(另案处理)等人。2010年4月14日,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的住处查获0.3克冰毒和11.3克大烟膏。
(二)合同诈骗罪: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潘X聪(已判刑)等人,假冒“山东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世通”使用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房地产权证、山东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于2006年11月14日诱骗顺风轮胎经营部王X表与其签订18套轮胎买卖合同,当场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人民币x元;次日诱骗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与其签订22套轮胎的买卖合同,应付货款为x余元。2006年11月17日,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鲍X裕因察觉其中有诈,即找到潘X聪,追回被骗的22套轮胎,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宣读了证人潘X俊、白X波、李X民、李X良、潘X聪等证人证言,同案人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出示了书证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杜冷丁等毒品,数量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谢某某贩卖的杜冷丁中有161支系假毒,属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起诉书指控2000年6月在濮阳县X镇东基黄某上卖杜冷丁,自己没有参与。2000年6月在菏泽市牡丹园卖杜冷丁是李X民让自己跟着去玩的,自己不知道李X民等人是卖杜冷丁。起诉书指控的2010年1-4月间先后7次将7包少量冰毒卖给陈X安、陈X刚等人不实,自己没有卖冰毒。2010年4月14日查获的0.3克冰毒和11.3克大烟膏处,不是自己的住室。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自己未参与,自己只是让潘X聪在自己的超市内存放轮胎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1、2000年6月某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山东省巨野县X乡X村李X民(已判刑)等人,开车窜至濮阳县X镇东基黄某上,以每盒170元价格将40盒杜冷丁卖给濮阳县X镇的潘X俊、清丰县X乡的白X波(均已判刑)。同期某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X民等人,开车窜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园内,以每盒155元的价格将45盒杜冷丁卖给潘X俊、白X波等人。谢某某、李X民等人卖给潘X俊、白X波杜冷丁中有161支是假的。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李X民供述,证人白X波、潘X俊、张X元、李X良、李X香、史X云证言,提取笔录,提取的杜冷丁照片,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呈请没收报告书,辩认笔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潘X俊、白X波证言证实分别在濮阳县X镇东基黄某上、菏泽市牡丹园内,从谢某某、李X民等人手中购买85盒杜冷丁。同案人李X民证实伙同谢某某二次分别在濮阳县八公桥一个路边、菏泽市牡丹园内卖给潘X俊、白X波杜冷丁。证人李X良、李X香、史X云证言印证了谢某某、李X民卖给潘明俊、白X波杜冷丁,能够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参与卖给潘X俊、白X波等人杜冷丁的事实。故被告人谢某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卖给潘X俊、白X波杜冷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201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山东省巨野县五里墩菜市场附近的出租房内,先后多次将少量冰毒卖给巨野县X镇X村的陈X安、陈X刚(另案处理)等人。2010年4月14日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民警在五里墩菜市场附近的出租房内将谢某某抓获,查获0.3克冰毒和11.3克大烟膏。
上述事实,证人陈X安、陈X刚证实多次在谢某某租的房子内从谢某某手中购买小包的冰毒,证人焦X玲证言证实是谢某某租的整个院子,谢某某在内居住,并对谢某某进行了辩认。抓获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巨野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根据群众举报在巨野县五里墩菜市场附近的出租房内抓获谢某某,并查获冰毒0.3克和大烟膏11.3克。并依法上缴。菏泽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谢某某住处查获的褐色固体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成份,在白色颗粒状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证人陈X安、陈X刚、焦X玲证言,在谢某某住处查获的毒品证实了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谢某某辩解自己没贩卖毒品给陈X刚、陈X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合同诈骗罪
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潘X聪(已判刑)等人,假冒“山东世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世通”,使用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房地产权证、山东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于2006年11月14日诱骗顺风轮胎经营部王晓表与其签订轮胎买卖合同,骗取轮胎18套,当场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人民币x元;2006年11月15日与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轮胎22套,应付货款为x余元。2006年11月17日,上海天轮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鲍X裕因察觉其中有诈骗犯罪嫌疑,即找到潘X聪,追回被骗的22套轮胎,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潘X聪供述,被害人王X表、鲍X裕陈述,证人吕X、金X杰、黄X妹、聂X全证言,轮胎购销合同,买卖协议,欠款凭证,房屋租赁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定书,辩认笔录,同案人潘X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确认、采信。潘X聪陈述直接伙同谢某某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聂X全证实轮胎系谢某某和一个姓潘的卖给自己,货款是以现金的形式付给谢某某二人;证人金X杰证实自己购买的宝山友谊路X弄X号X室的房子于2006年出租给谢某某二人。鉴定结论证实谢某某、潘X聪二人所用相关证件均系伪造;被害人王X表、鲍X裕、吕X证实是和“张世通”(潘世聪)作轮胎交易。以上证据证实谢某某与潘X聪合伙共同诈骗。故被告人谢某某辩称自己未参与诈骗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杜冷丁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及公民的身体健康,符合贩卖毒品罪特征;被告人谢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杜冷丁中有161支是假的,属部分未遂。被告人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
随案移送电子称2个,自封塑料袋41个,予以没收。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韩晓燕
审判员:后利珍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