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乙
四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青海,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郭某甲、海某某、郭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朱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某甲、郭某乙,申请再审人赵某某、郭某甲、海某某、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徐青海,被申请人朱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