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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枣村乡后村第七村民小组、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闫某己与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委员会、滑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闫某甲,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温某某,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滑县X村X村民小组、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闫某戊、闫某己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村X村民小组组长闫某甲,上诉人闫某乙、闫某丁、闫某戊,上诉人闫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闫某甲,被上诉人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素萍、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滑县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闫某己因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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