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日12时35分,张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西漯公路由东向西靠公路行驶至西夏镇街上时,因躲避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靠公路北侧行驶的李XX时导致货车侧翻,货车上拉的树干从车上掉落,造成李XX当场被树干砸死,货车车斗上的乘坐人杨XX、冯XX、杨XX、杨XX、李XX、杨XX、杨XX、杨XX受伤,杨XX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张某某弃车逃逸。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避险过当的情节,且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12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西漯公路由东向西靠公路行驶至西夏镇街上时,因躲避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靠公路北侧行驶的李XX时导致货车侧翻,货车上拉的树干从车上掉落,造成李XX当场被树干砸死,货车车斗上的乘坐人杨XX、冯XX、杨XX、杨XX、李XX、杨XX、杨XX、杨XX受伤,杨XX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张某某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西华县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李X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被害人杨X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和豫x号农用车肇事车辆,赔偿了被害人杨XX、冯XX、杨XX、杨XX、李XX、杨XX、杨XX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均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李XX、杨XX、杨XX、冯XX、杨XX陈述,证人杨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尸体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申请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避险过当的情节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