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爱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11时30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三门峡火车南站广场公交车站,混入排队准备乘坐“迎宾一号”公交车的人群中,趁其前面的赵XX不备,将赵装在右后兜中的1109元现金到处,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陈某;证人赵X东、赵X洲、赵X杰、高XX、陈XX证言;书证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水涛
人民陪审员刘守鹏
人民陪审员梁文升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琳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