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局注册分局副局长。
上诉人刘某诉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起诉不仅如一审裁定所认为的超过了起诉期限,而且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二)、(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局注册分局副局长。
上诉人刘某诉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岳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起诉不仅如一审裁定所认为的超过了起诉期限,而且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二)、(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