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汉族,34岁,住(略),现住周口市川汇区X路芙蓉小区中医院家属院临街楼四单位四楼西户。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21岁,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3岁,住(略)。
被告:哈尔滨农垦顺源车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诉哈尔滨农垦顺源车队、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哈尔滨农垦顺源车队黑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黑x挂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等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告哈尔滨农垦顺源车队黑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黑x挂车待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杨少宇
审判员:解振宇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潘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