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诉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判。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袁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