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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双亚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双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周口市双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亚公司)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2006)周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亚公司申请再审称,周口市人民政府注销双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在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属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9月7日给双亚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表明原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周口供电公司答辩称,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且双亚公司至今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判完全正确,双亚公司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注销双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原审依据该决定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使用该证据并不影响双亚公司对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7日给双亚公司就该块土地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不表明双亚公司在此之前对该块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综上,申请再审人双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口市双亚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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