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8月份始,泌阳县X镇X路西段某侧开发“铜山住宅小区”。在开发建筑过程中,负有监管职责的泌阳县X镇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甲,不严格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开发商邢自发非法建房,违规占用土地1584.5平方米。经评估该土地使用价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某供述。同案人刘新伟的供述,建设局工作人员葛振平、高某、苏某某、曹某某、王某乙、段某等人证言,泌阳县土地勘测土地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泌土估(2008)子第X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违法占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泌纪发(2005)X号文件,泌阳县招商办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土地被非法开发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属间接行为造成,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