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X街X号自己家中,私自改动自家电表线路窃电,直至2011年1月23日被查获。经计算其窃电价值为11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补交电费和违约金,并得到受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