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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汉族,一九八三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某,男,一九八六年三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一九八三年出生,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3日21时许,路某驾驶豫x轿车顺老沈公路某北向南行驶至钱店镇皇姑河桥南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公路某侧的树上,造成豫x车辆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树木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保险赔偿金,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某告保险赔偿金x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10年1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本次事故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整。

二、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赔偿额外任何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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