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汉族,一九八三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路某,男,一九八六年三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一九八三年出生,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3日21时许,路某驾驶豫x轿车顺老沈公路某北向南行驶至钱店镇皇姑河桥南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公路某侧的树上,造成豫x车辆及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树木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保险赔偿金,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某告保险赔偿金x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10年1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本次事故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整。
二、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赔偿额外任何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