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华,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庚,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丁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陈某乙等六人2009年9月9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腾出多占房屋六间。浚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华、陈某林,被上诉人陈某乙、丁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丙、陈某丁,被上诉人陈某戊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月娟
审判员任秀兰
审判员岳中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