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于衡阳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09年3月30日因赌博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于衡阳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2009年3月30日因赌博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4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资兴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09年3月30日因赌博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4月13日因涉嫌壮赌博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6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收受码民的六合彩的投注,并将收受的投注额汇给上线一个叫“标哥”(在逃)的人,“标哥”按投注金额8%提成给李某某,同时李某某准备了号码为x的手机作为联系,从2008年4月份到2009年3月29日被抓获,李某某共收受码民蔡某某、李某某、杨某、申某某以及刘某甲、刘某乙的六合彩投注x元,其中:收受码民蔡某某、李某某、杨某、申某某的投注额x元;刘某甲、刘某乙的投注额x元。
2、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刘某甲共收受码民投注26期,收受投注额x元;刘某乙共收受码民投注26期,收受投注额x元。具体事实如下:
①2008年8月,刘某甲开始收受码民的六合彩投注,同时刘某甲将x,x的手机号码作为收受投注的联系号码,收受了周某某、曹某某、方某、周某某等码民的投注共10期,收受投注额x元。
②2008年8月,刘某乙开始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受的六合彩投注汇给陆某某(在逃),陆某某按投注款总额的6%提成给刘某乙,同时刘某乙将x的手机号码作为收受投注的联系号码,收受了王某某、朱某某、刘某甲等人的投注10期,收受投注金额4000元。
③2009年2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开始合伙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一部分码款转投给李某某、一部分自己吃单。从2009年22期到被抓获的37期,刘某甲、刘某乙共收受王某某、朱某某、刘某甲、呙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码民的投注16期,收受投注金额共计x元,获利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在卷;证人周某某、方某、呙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王某某、邓某某、朱某某、龙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申某某、杨某某证言;通话详单、提取笔录、写码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分别或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认罪悔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