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镇X村。
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蔡某、罗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某、罗某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121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刘某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