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银海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艳祥,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原审被告仙桃市康力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银海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仙桃市康力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5月31日,上诉人武汉银海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银海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银海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崔小云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