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某某县某局。
住所地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局不履行批准职责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向某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确认原告的原迁入移民身份,并对其移民身份进行确认、审核和申报的行政行为,确认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限期予以改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以暂时证据不足,加之被申请人同意按法律程序落实本案有关情况为由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县某局不履行批准职责一案,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被告同意按法律程序落实该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陈戈
审判员肖某东
审判员雷岳平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