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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佳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万佳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X室。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万佳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X室。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万佳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利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武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佳利公司诉称:建工一建公司职工陈春林居住的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屋,由万佳利公司供暖。建工一建公司未支付1998年11月15日至1999年3月15日的供暖费893.73元。现万佳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工一建公司支付供暖费893.7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万佳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陈春林房产证复印件表明陈春林工作单位为“一建二劳务”。万佳利公司提交的供暖协议书甲方盖章的单位名称为“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上述证据均未能证明陈春林为建工一建公司的职工。故万佳利公司无法证明与建工一建公司之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佳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武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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