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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烽,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锡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6月份,原告和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被告对原告开始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2006年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就经常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2007年7月份,原告在无法忍受被告殴打的情况下离家外出,原告外出后被告没有找过原告,至今原告外出三年多时间,夫妻从没有履行夫妻义务,也没有共同生活,一直分居。2010年原告回家,看到被告根本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原告协商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由于小孩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离婚不成。2011年元月22日原告从外回家再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仍然因小孩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姚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结婚有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对家庭尽职尽责,对原告的感情也一往情深,希望能与原告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姚某某自由恋爱,2004年12月27日双方自愿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5月20日生育女孩姚某。2007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双方多次协议离婚,因小孩的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姚某(2006年农历5月20日出生)由被告姚某某抚养,由原告负担婚生小孩姚某2011年1月至十八周岁的抚养、教育费x元,既每年的抚养、教育费4500元。除2011年的抚养、教育费4500元当庭付清外,以后每年的抚养、教育费4500元限于当年3月1日前付清;

三、由原告刘某某补偿被告姚某某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带小孩的费用5500元当庭付清;

四、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五、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六、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锡政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陶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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