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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葛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某,男,1958年5月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同日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官中、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1年认识并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葛某儿,2005年5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与前妻所生儿子一直在家中闹事,被告不予制止,反于2009年3月5日将其和女儿赶出家门,几个月来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葛某儿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

被告葛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经过属实,婚后双方住在其婚前房产内,2009年2月,其与前妻所生儿子搬来同住,原告不能按婚前承诺照顾好儿子,反与继子经常发生矛盾,3月份,双方发展到殴打,原告从其处搬走。2009年3、4月份,原告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x元投资工程,该工程5月份完工,投资收入约30余万,其未分分文。另婚生女儿葛某儿的抚养费其愿意每月承担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葛某儿,2005年5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一直居住在被告婚前房产内,直到2009年2月,被告与前妻所生儿子搬回该房居住后,原告与继子经常发生矛盾,无法相处,影响夫妻感情。3月,原告与继子再次发生争执后从被告房产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儿葛某儿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空调一台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孩葛某儿抚养费450元,被告仅同意每月支付200元。但被告在济源市交通驾校上班并认可月工资1500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提出双方有共同债务x元,其中信用社贷款x元,借秦x元,要求各半负担,被告对信用社贷款认为是原告个人债务,对借秦xx借款不予认可。另被告认为原告信用社贷款x元投资工程收入30余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婚后与继子经常发生矛盾,无法相处,影响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儿葛某儿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葛某儿的抚养费数额,因被告认可在济源市交通驾校月工资为1500元,本院依法确定被告每月支付葛某儿抚养费375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空调一台,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有工程款收入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否认,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存在争议,因涉及第三方,可待债权人主张时另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葛某儿由原告张某某抚养。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被告葛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375元,直到葛某儿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白丽君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姚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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