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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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牛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12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11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2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2月9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因屋后垫土问题与被害人周一×发生争吵。后牛某某在其家街门外面,用拳头将周一×打倒在地,致周一×左腕部、腰部受伤。经鉴定,周一×左腕部、腰部损伤分别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09年10月24日下午我和妻子张一×因拉土垫屋后的地方与周一×发生争吵,周一×的丈夫牛某×叫周一×回家吃饭,我就把车子放在了原地就回家收拾屋顶上的玉米,张一×就去做饭了。停会儿周一×又拿手灯看我是不是又偷垫土了,这时张二×就去了,牛某×也去了,我在屋顶上与三人对骂。后听到张一×与三人对骂,我怕张一×吃亏,就赶紧从屋顶上下来了,就看见周一×在街门口斜坡上躺着,张一×也在那躺着。

(2)被害人周一×的陈述。2009年10月24日天快黑了,见牛某某(小名同印)垫屋后的土了,我不让他垫,他就骂我,我就跟牛某某对骂起来,牛某某和他妻子张一×就回家了。停了一会儿牛某×(周一×的丈夫)和儿媳张二×过去了,牛某某在他家屋顶上跟我和牛某×对骂,牛某某的妻子在下面骂我们三个人,张一×走到她家街门外面的水泥斜坡处站住还骂俺,我和牛某×就一边骂张一×一边往西走,牛某×在前面,我在后面来到牛某某家街门外面的东西路上时,牛某某从家出来,站在街门口处骂。牛某×一边骂往北迎住牛某某过去了,牛某某也一边骂迎着牛某×,我一边骂迎着张一×过去了,张一×也一边骂迎着我来了,我和张一×就厮打起来,相互抓挠。牛某某就过来用拳头朝我胸口处打,我用胳膊挡,我一屁股就坐到水泥斜坡上,遂就面朝上躺到水泥斜坡上了,我觉得腰、胳膊痛的厉害,就哭了。

(3)证人张一×的证言。2009年10月24日下午,我和我丈夫牛某某拉土垫我家屋后,周一×过去了不让我们垫土,我丈夫就跟周一×吵吵起来,我说咱回家吧,牛某某就回家去收拾屋顶上的玉米,我在家做饭,停了一会儿我去拉俺家东边垫土用的拉车,牛某×、周一×,还有张二×在下面跟我丈夫对骂,我见他们人多,并且他们三个人骂我,我看情形不对就赶紧往家跑,他们三个人在后边追着我,当时天都黑了,我走到过道屋里时,他们三个人把我拽到俺家街门口那,把我打了一顿,当时我捂着头,也不知道怎么打我的,我丈夫当时还在房顶上,听到下面打架声就下来了,我当时被打晕了。我没有推翻周一×。

(4)证人张二×的证言。2009年10月24日下午听见北边牛某某家附近吵吵了,我过去看见牛某某在他家屋顶上,我公公牛某×、婆婆周一×在牛某某家东面空地上,牛某某在屋顶上骂我公公和婆婆,骂的非常难听,我公公、婆婆也跟牛某某对骂了起来,我站在牛某某家东墙外和牛某某吵了几句,我就让公婆回家。公婆在前面先走,我在后面走,一边给俺二嫂打电话叫她到现场,一转墙角,见俺公公、婆婆都在地上倒着。牛某某在婆婆那,我遂都走到跟前,牛某某一拳打我左眼上,我就倒地上了,后边的事我就记不清楚了。

(5)证人牛某×的证言。牛某某就出来街门骂我们,我用巴掌朝牛某某胸口处打,牛某某朝我小肚处蹬,遂就朝周一×去了,我一下趴在水泥斜坡上,额头叫磕了一下,等我抬头看时,周一×就头朝东北躺到地上了,后来听周一×说牛某某用拳头打她胸口把她打倒了。

(6)证人刘一×的证言。今天吃过晚饭,我到俺公公牛某×院里去推小孩坐的小车,到门口发现院门锁着,有路过的小孩说北边打架咧,我就抱着小孩到北边去看,走到俺村牛某某的院门口时,发现俺婆周一×头朝北在牛某某的院门口路上躺着,周一×西侧是俺嫂张二×,她俩北侧是俺公公牛某×也在路上躺着,我就问嫂子张香枝是咋回事,张二×说是叫牛某某打的,我心也慌,遂用张二×的手机打了110报警了。

(7)证人牛某×的证言。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正在吃晚饭,接到手机,说那边打架咧,我到牛某某家门口时,当时人都多了,我光见周一×在牛某某家门前水道那个地方头朝北在那躺,其他的记不清了。

(8)证人魏一×的证言。2009年10月24日我正在家吃晚饭,手机响了,我看是张二×的电话就接通了,但没人吭。我遂到张二×家她没在家,我又遂到公公牛某×家,家没人。听到牛某某家那有吵的声音,我就往牛某某家那去,到那见公公牛某×在牛某某家门口那躺着,婆婆周一×在牛某×南面躺着,张二×在婆婆周一×的西侧地上坐着。

(9)证人周二×的证言。2009年10月24日天黑时,我外甥媳妇张二×给我打电话,说她爸妈都叫牛某某打了,她妈一直哭,叫找个车咧,我坐车到牛某某家门口处,见到周一×在门口躺着,就把周一×抬车上往医院了。张二×也一块坐车往卫生院了。

(10)通话记录。证明2009年10月24日18时33分张二×与魏一×通话98秒。

(11)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牛某某房后的荒边地,在土地承包时由小组划分给牛某×使用管理。

(12)浚县医疗机构门诊病人登记本。证明周一×、张二×、牛某×10月24日到王庄乡卫生院就诊。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看到的情况:周一×在面包车第二排车座上头朝北屈膝仰卧,自称胳膊、腰部疼痛,未见其面部有伤情。牛某×、张二×在面包车第三排仰面而坐,牛某×面部右眼眉毛下方眼眶处有片状血痂,张二×左眼眶有肿胀现象。牛某某妻子张一×在其家街门西边屋内床上头朝北仰卧,未见身上有伤情。牛某某在其家过道内西屋门前站立。

(14)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浚)鉴(活检)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周一×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桡骨骨折,左腕部、腰部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

(15)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周一×在浚县X乡卫生院住院治疗情况。浚县X乡卫生院诊断结果: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克雷氏骨折;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书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16)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明牛某某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没有打周一×,应判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牛某某提出没有打周一×,应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周一×的陈述,证人牛某×、张二×、刘一×、张一×、魏一×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一×案发当日入院治疗的证明以及伤情鉴定,能够印证案发当日牛某某、张一×与周一×、牛某×、张二×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牛某某用拳将周一×打倒在地,造成周一×两处轻伤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珂

审判员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杨柳

二О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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