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在长葛市X路“瑜舍酒店”X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寇大建、孙广辉(二人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三包,共重0.3克。
2、201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长葛市X路北段“澳门豆捞”饭店二楼楼梯口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贾要勇(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1克,并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五包,共重1.2克、底料咖啡因一大包,重18.2克、电子称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寇XX、孙XX、贾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