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军:
你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白果树支行返还存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白果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白果树支行)在你没有取款的情况下扣划你存款2000元,存在严重过错,原审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不公为由请求再审。
经审查,你称2006年8月11日你去工行白果树支行存款500元时,工行白果树支行工作人员在你存折上一次性打印了四行,分别是:2006年6月21日4.22元息、2006年6月21日税-0.84元、2006年6月26日支取-2000元、2006年8月11日续存500元。以此说明2006年6月26日你根本没有支取2000元,该2000元是工行白果树支行扣划的。但你在原审及申诉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你称工行白果树支行在原审中出示的2006年6月26日的支款凭证和2006年8月11日的存款凭证上你的签名都是仿写的,你在原审及申诉中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工行白果树支行在为客户办理活期存款支取业务时,依据的是客户所持银行的储蓄凭证,有密户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方能支取存款。你对你的活期存折及密码负有保管的责任。工行白果树支行凭客户活期存款凭证及密码办理取款业务没有过错。你称工行白果树支行在你没有取款的情况下,扣划存款2000元有严重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