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言a,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言a及被告胡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2月1日建立房屋租赁关系,被告从1996年10月起未能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自1996年10月起至2007年12月止的房屋租金8,328.9元,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止的保洁费180元,并支付违约金5,671.85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移交帐册一份,证明最初的房屋租金为16.1元;2、2005年换发的租赁卡一份;3、催款通知。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不支付租金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夫妇均下岗,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租金;如果原告同意的话,被告同意支付3,000元来了结拖欠的租金,如果原告不同意,则拖欠的租金要等到被告退休后才能支付。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被告承租了××区××村××号××室房屋一套,月租金为16.1元。2005年11月13日,原告更换了公房租赁凭证。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相关规定,被告承租的房屋于1996年10月至1998年1月止的月租金为32.3元,1998年2月至2002年12月的月租金为48.5元,2003年1月至6月的月租金为72.7元,2003年7月至今的月租金为83.6元。
另查明,自1996年10月至今,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房屋租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移交帐单、租赁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租赁关系后,双方理应按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被告在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后,在使用过程中理应支付相应的租赁费,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显属不当;原告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保洁费,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房屋租赁,因此原告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1996年10月起至2007年12月止的房屋租金8,328.9元,并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止的保洁费1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671.8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财权
书记员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