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40岁,住(略)。
被告郑州盛大金泰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州盛大金泰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楚建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3月18日被告以其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多年来被告一直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至今不还款。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3500元,共计x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原告的录音证据明显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三、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是朋友关系。原告称2003年3月18日宋某某以被告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x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是2010年1月4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一份录音证据,录音的主要内容是:“原告:那两万五你啥时给我啊宋某某:我给孟总说过挂在我这边抽点呢,我给他说不是三个点吗孟总让我给你说明,我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原告:抽啥三个点啊!也没挣住钱,你也知道。宋某某:现在挣住钱没挣住钱我也不知道。原告:你不是说结婚时给我吗宋某某:那是原来开玩笑嘛,孟总说过杨帆说你欠他的钱,我说你那时不是说扣点吗他说那你得给杨帆说明。原告:你提啥点我给两万五啊宋某某:孟总说那时提三个点。原告:你这个两万五是多少钱,得三百万,得挣一百万是不是。宋某某:我咋说啊!我确实拿不出,我没办法说。原告:03年办的栏目,你拿的钱吗常姐打的欠条还有呢!宋某某:打得还有欠条呢原告:是啊,我也没有给你说这事,你一直说没钱,我也不好意思提这事……。”原告取得上述录音之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3500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请求的事实成立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证据不力。首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借款关系是否成立除双方就借款的数额、偿还期限等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达成了书面或口头的借款协议,也未提供借款已交付给被告的凭证;其次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虽然显示了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支付x元的内容,但该法定代表人在录音中多次提到“抽点”等具有业务提成性质的内容;再次该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的对话中也无法推定出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综上,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x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楚建萍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