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略)。
法某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冯某因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专利权转让合某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湖南龙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涉案ZL(略).X、ZL(略).2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3月10日和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2010年8月30日,原告冯某申请本院调取证据并请求恢复审理。2010年12月22日,原告冯某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011年3月3日,本院依法某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冯某是“齿形轴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略).X)和“旋转轴油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略).2)的原专利权人。2007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专利转让合某,约定原告将两专利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双方应履行合某条款,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发生的损失,还须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同时终止合某。2007年6月3日,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约定(1)被告再一次性付给原告初始转让费8万元;(2)第一年(2008年)支付专利收益28.8万元;(3)从第二年(2009年)开始按该专利销售产值的不同比例计算:第二年10%,第三年9%,第四年8%,从第五年(2012年)开始固定为6%。合某签订后,原告将两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被告,并给被告作技术指导,被告一直在使用两专利。2007年6月14日,原告根据合某约定将上述专利的后续改进技术“旋转轴油封”,以被告的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略).7)和实用新型专利((略).5)。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初始转让费,另外8万元初始转让费一直不予支付。2008年12月,被告不但不支付第一年的专利应用收益28.8万元,反而要求以10万元代价解除双方之间的合某关系,原告拿回专利。被告取得专利权后,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已导致ZL(略).X专利失效,ZL(略).2专利通过补救后专利权才得以恢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某判令:1、解除原被告2007年5月8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某和2007年6月3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被告立即停止使用ZL(略).X号专利技术,退回ZL(略).X号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获奖证书;2、将ZL(略).X号专利的专利权人恢复变更为原告,以便原告据以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专利权初始转让费8万元、2008年专利应用收益28.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ZL(略).X号专利权失效损失赔偿金400万元和原告为维某支付的合某费用20万元,共计556.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0年12月22日,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某判令:1、解除原被告2007年5月8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某》和2007年6月3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2、将(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3、将(略).X号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4、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专利权初始转让费8万元、2008年专利应用收益28.8万元、违约金100万元、ZL(略).X号专利权失效损失赔偿金400万元和原告为维某支付的合某费用20万元,共计556.8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专利权转让合某和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专利权转让合某关系。
2、手续合某通知书,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某义务。
3、照片,证明被告一直在使用两专利技术。
4、协议草案,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5、法某状态检索结果,证明被告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被公告终止。
6、ZL(略).X号实用新型和ZL(略).7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证明原告是ZL(略).5实用新型专利和ZL(略).7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转让合某解除后专利权人应为原告。
7、收费信息检索和法某状态检索结果,证明ZL(略).5实用新型专利和ZL(略).7发明专利申请处于有效状态。
8、论文网页,证明轴承漏油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原告专利应用领域广阔。
9、论文网页,证明抽油机、电动机市场广阔,原告专利应用领域广阔,经济价值巨大。
10、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6万元。
11、协议一份。
12、专利权转让合某。
证据11、12证明双方很早就在协商专利转让事宜,被告对专利技术是了解的。
13、密封试验效果汇报。
14、x-160轴承密封环境试验小结。
15、专利转让材料交接明细表。
证据13、14、15证明转让合某是在专利技术经过试验、完善设计之后签订的,被告对专利技术是了解的。
16、《知识产权诉讼及管理中经济分析的运用》,证明在专利组合某,基本专利的价值体现整个专利组合某价值,在其中一个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下,合某转让费不应发生变化。
17、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ZL(略).2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有效。
被告某某辩称:ZL(略).X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利害关系人冯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该决定已生效,专利自始无效,双方签订的合某的目的无法某现,合某效力无法某定,原告要求解除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ZL(略).5实用新型专利和ZL(略).7发明专利不属于涉案合某的标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另案起诉;我公司在合某规定期限内支付了转让费10万元,履行了合某义务,且合某明确约定了双方负有技术的维某、维某、维某的义务,造成涉案专利ZL(略).2失效双方均有过错,请求人民法某依法某决。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ZL(略).X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2、专利权转让合某和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某和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的标的ZL(略).X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该合某不发生法某效力。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合某效力有待确定,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某义务;证据3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照片没有拍摄地点、拍摄时间以及拍摄人说明,无法某明在合某期内拍摄于被告处,是被告产品;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双方就解除转让合某多次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证明被告违约;证据5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证据6、7关联性有异议,认为ZL(略).5实用新型和ZL(略).7发明专利权属问题与本案转让合某纠纷无关;证据8、9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某明原告专利技术的应用;证据10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票据系合某签订前,且无法某实是原告专利产品;对证据11、12、13、14,认为不具有关联性;证据15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明确载有补充技术资料,原告并未根据合某要求转让原有资料;证据16不是证据;证据17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因为其中一个专利的无效而否认合某的效力,合某转让的价值不能改变。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某,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5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专利权转让合某关系以及涉案专利的法某状态,予以认定;证据3无法某明被告实施专利的情况,不予认定;证据4仅能证明双方就解除转让合某多次协商,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不予认定;证据6、7能够证明ZL(略).5实用新型和ZL(略).7发明专利权属相关情况,予以认定;证据8、9、10、11、12、13、14、1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5、17能够证明双方移交涉案专利的相关手续及其法某状态,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17相同,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8日,原告冯某作为让与方(甲方),被告某某作为受让方(乙方),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某,约定:转让内容为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和旋转轴油封(专利号ZL(略).2);甲方将齿形轴封、旋转轴油封技术的全部专利(含与此原理有关的密封专利)以独家许可证方式转让给乙方;甲方提供全套专利技术资料,转让该专利技术归乙方独家占有,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0万元作为技术专利的转让费后,专利权即属乙方所有;甲方拥有通过乙方从专利技术获利的权利,直至专利失效为止;乙方享有独家实施的权利,有围绕该技术作相关改进、开发的权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的权利,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共同获利,同时负有技术的维某、维某、维某的义务,乙方负责专利的开发和维某费用;双方应履行合某条款,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发生的损失,还需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同时终止合某。该合某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则要求、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了约定。2007年6月3日,原告冯某作为让与方(甲方),被告某某作为受让方(乙方),双方又签订了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约定:转让内容为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和旋转轴油封(专利号ZL(略).2);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的生产报表,用于核准甲方收益;该专利技术经湘潭市专利局认可并取得正式批文后,乙方再一次性付给甲方8万元作为专利技术的初始转让费;如乙方在产品推广中应用了该专利技术,甲方继续获得收益的计酬方式如下:第一年(2008年)产品推广期,一次性付给x元,第二年(2009年)按该专利的油封轴封销售产值10%计算,第三年(2010年)按9%计算,第四年(2011年)按8%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至该专利技术失效后一年内,按6%计算等。合某签订后,2007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名称为“旋转轴油封”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略).5和(略).7,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为某某,发明人为冯某。被告某某于2007年6月19日向原告冯某支付了转让费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28日、10月26日审查了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和旋转轴油封(专利号ZL(略).2)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前专利权人为冯某,变更后为某某。被告某某未再支付原告冯某初始转让费8万元。2008年,原被告对解除专利权转让合某和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2009年5月7日,案外人湖南龙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请求对名称为“齿形轴封”ZL(略).X实用新型专利和名称为“旋转轴油封”ZL(略).2实用新型专利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10年3月10日决定维某ZL(略).2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2010年3月11日宣告ZL(略).X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未缴纳年费,2009年3月11日ZL(略).X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2009年5月27日ZL(略).2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
本院认为:合某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某、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某:(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某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某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某目的;(五)法某规定的其他情形。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某和专利权转让合某,不具有追溯力。本案中,(1)涉案合某内容标的之一名称为“齿形轴封”ZL(略).X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冯某作为利害关系人、被告某某作为专利权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该审查决定已生效,名称为“齿形轴封”ZL(略).X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合某目的无法某现。(2)涉案合某内容另一标的名称为“旋转轴油封”ZL(略).2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有效,该专利经变更登记后,专利权人为被告某某,被告某某没有按合某约定按时缴纳年费,致使该专利权终止,致使合某目的无法某现;同时,被告某某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某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某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依合某约定,涉案专利的后续改进技术以被告某某的名义申请了(略).5和(略).7“旋转轴油封”专利,该专利属于涉案ZL(略).2专利技术原理有关的密封专利,发明人为冯某,且被告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应用ZL(略).2专利技术,由此断定与其关联的后续改进技术“旋转轴油封”(略).5和(略).7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为原告冯某。合某解除后,原告要求将(略).5和(略).7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变更为冯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某约定了转让标的、转让使用费和违约金等,转让内容标的为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和旋转轴油封(专利号ZL(略).2),两项专利一并转让,违约金100万元,但合某没有单独列明每项专利各自的转让费和违约金数额,而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涉案合某转让内容为齿形轴封(专利号ZL(略).X)失去权利基础。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维某的合某费用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庭审后,本院综合某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通知原告冯某提交旋转轴油封ZL(略).2专利价值以及被告应用该专利技术的证据,原告冯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举证证明旋转轴油封(专利号ZL(略).2)价值,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应用了该专利技术,原告亦没有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某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度专利应用收益28.8万元以及专利权失效损失4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某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转让合某不具有追溯力。原告没有提供合某约定的涉案专利技术经湘潭市专利局认可并取得批文的材料,鉴于专利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实施和转让专利无需经该局审批,故该条件系多余某款,依合某法某定,合某解除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原告要求支付初始转让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没有依约支付初始转让费8万元,也没有按时缴纳年费致使专利权失效,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某与被告某某2007年5月8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某》和2007年6月3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补充合某》;
二、(略).5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冯某;
三、(略).7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冯某;
四、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违约金100万元;
五、驳回原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原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某。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璋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某法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二条本法某称合某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某、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某: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九十七条合某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某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某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某和专利权转让合某,不具有追溯力……